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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token官方2.0下载]邵永乐|区块链赋能视角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

imtoken官方 imtoken下载 2023年12月15日

原创 邵永乐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保理融资的背景下,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债权多重让与优先顺位规则无法适用,固守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只会徒增债法体系上的龃龉。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保理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逻辑和价值上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保理商的法律地位醇化为担保权人,由此可正当化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有名合同之列。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在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方面更具优势,在国际供应链融资中广受欢迎。但是,产业分工化和贸易国际化趋势使得传统的保理融资模式难以有效运行,基于此背景,区块链技术被应用到保理交易中。区块链赋能保理融资是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传递问题,以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为基本特征,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优化的平台和条件。

基于区块链平台进行的保理交易,一般涉及四方法律关系主体。其一是保理人,即形式上的应收账款受让人,其以获取相关融资利息或相关其他收益为目的,向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主体,多为专业的保理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基于和债务人之间的商品或者服务合同而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并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的资金需求方。其三是供应链网络的中间人,亦被称为核心企业,其作为供应商和产品或服务的需求者之间的连接点,起到中间商的作用,是区块链交易中的形式债务人。其四是客户,即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者,亦是应收账款的真实债务人。(各方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由上图可知,在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保理交易中,核心企业充当了类似中介的功能。核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是债权人与下游客户之间应收账款的总和,下游的中小企业的交易数据通过核心企业平台上链。核心企业在此交易中仅作为形式上的债务人出现,并为债权人提供发票等相关单据,形成能够在区块链服务平台融资的凭证,核心企业负担的债务实际上是下游中小企业债务的汇总,在收取下游企业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后向保理人清偿债务。这可以使债权人的大规模数量的债权集中统一处理,便利国际交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在金融交易领域产生了重大变革。

但是,既有研究多是以“债权让与”为理论模型作为保理各方权利义务建构的基础,但却未注意到“融资担保”的实质功能以及债权多重让与在逻辑和体系上的一致性问题;以受让人的视角探讨债权的归属和对外效力,而忽略了债的真正本质是存于债务人方面的行为必要性,作为债的本质构成的是债务或者说是履行。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背景下,保理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让与应否公示、如何公示以及归属规则等传统债法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区块链背景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格局的梳理出发,揭示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在区块链视角下的保理交易中的应用弊端,结合功能性担保统一的背景,证成担保权构成论作为构建有追索权保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基础。

二、区块链视角下债权让与说的理论评析

持债权让与说的学者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实际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但是,债权让与制度的相关规则在区块链赋能背景下展现出诸多不适,无法契合实践中当事人融资交易的需要。

(一)

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务让与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因此,在通知之前,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但是,基于债权流通性和财产性保障的考量,各国立法对于可让与债权的范围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势。民法典第761条规定,无论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皆可以转让给保理人。以将来应收账款转让订立保理合同,因转让行为发生于债权实际产生之前,故债权转让行为有待实际债权产生以后方能生效。尤其是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纯粹未来债权的让与,在期限届至之前,债权能否实际取得以及通知对象皆存在不确定性,要求让与通知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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