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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token冷钱包]刘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imtoken官方 imtoken官网 2023年02月22日


(2018)青0104民初1592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18-08-14

原告:刘XX,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西宁农商银行职员,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XXXX×××(1-1),住址地:青海省��宁市海湖新区西川南路76号7层。
负责人:高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元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5000元(15天*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车辆投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修理期间补偿费每天1000元。2018年4月18日下午16时原告车辆在青海互助北山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由驾驶员向被告报案被告理赔员于2018年4月18日到雪佛兰4S店拍照,19日到店定损。原告车辆从报案到进场维修、维修完毕长达20天时间,被告应按合同支付维修期间赔偿费用,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予认可,原告提交证明显示维修车辆修理时间只是5天,现已赔付完毕,原告提出停放期间是修理车辆配件购置期间,并非车辆修理期间,原告主张无理,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X于2017年3月7日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购买了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汽车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每日为1000元,总计赔付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自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4月18日下午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理赔人员经报案于当日到雪佛兰4S店拍照,并于次日对车辆定损。2018年5月24日汽车修理商青海金岛振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车辆于2018年4月18日因发生事故进店维修,4月19日永诚保险定损人员定损,因厂家订货日为每周三,其他工作日无法订货,故是4月25日订货(左后内尾灯),4月29日到货,5月2日开具维修单,5月7日维修完毕4月18日至5月7日期间一直在我店维修。”后被告以原告汽车修理期间认定4日予以赔付保险费,导致纠纷产生。
另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就修理期间补偿费第一条保险责任规定: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车辆在发生事故维修期间保险费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予以理赔,依据被告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例规定,补偿修理期间费用是指车辆修理期间亦是车辆停驶期间对投保人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车的损失,该期间并非是车辆完全进入修理状态狭义上的期间,而是车辆因损毁需要修理的停驶期间,故车辆因需修理停放于修理场所的期间应认定为修理停驶期间。原告主张车辆停驶期间自2018年4月18日至车辆修复完毕的期间认定合理;被告以原告车辆���际进入修理状态确认修理期间计算赔付损失,与条款约定相悖。故原告以车辆进入4S店维修来确定车辆停驶,要求被告赔付修理汽车停驶期间保险金的诉求符合约定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应予以支持。原告车辆修理停驶期间应认定为19日,扣除被告已赔付4日,原告诉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修理期间以实际车辆进入修理状态认定修理期间为4日的辩称不予采纳。对原告提出应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主张,因原告未在法庭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该诉求不予审理。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XX车辆停驶期间保险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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